“开庭!”听五(2)班中传来法官威严的响声。哦,原来本组内正举行一场法庭辩论呢。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吧!
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:我担任法官,吴语恬是原告,高舒义是被告,黄晓宇乃原告律师,蒋松泽则是被告律师。案件:高舒义把一支占有口水的笔放入吴语恬的杯中。
“高舒义,你把比放入吴语恬杯中,乃是一件极大地错事,根据班中最高法院条约第43章12条,要罚你诚心为吴语恬洗杯子,你是否认罪并承担此项罪名呢?”我威严地宣判。
高舒义和蒋松泽一阵耳语后,他的代表律师站以来说:“尊敬的法官阁下,我当事人否认此罪名。俗话说,不知者不罪,我当事人不知道这项条约,一不小心误把笔放入原告的杯中,我当事人处于不知情的状况,才在无意中造成了这个结果,但看在我当事人已认错的份上,肯请法官阁下判我当事人无罪。”
我犹豫了一会儿,原告律师则迫不及待地站了起来为原告辩护道:“我反对,好一句不知者不罪,作为一名律师难道你不知道法不容情吗?假设你是法官,难道只要说一声不知者不罪就可以撤销他的罪名不成?真是滑天下之大稽,甚至有辱我们其他律师。”
“你——你,你强词夺理!”蒋松泽被气得怒目圆睁,脸青一阵,紫一阵,半响说不出第二句话来。没过多久,他怒发冲冠,火冒三丈地抡起拳头找黄晓宇算账去了,场面陷入一片混乱之中。
我大声宣布道:“本庭决定推后再审。”
“叮铃铃,叮铃铃!”上课铃声也像救命似的中止了此次的混乱状况,大家也无心恋战,只好急忙各自收兵,打道回府。